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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抢救费用的支付主体是谁

2022-04-14 371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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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交通事故抢救费用的支付主体有如下: 1、对于事故车辆身份明确,参加机动车第三方责任保险的,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明确提前支付救援费; 2、事故车辆未投保第三方责任险或者投保责任险过期未续保的,由道路救助基金提前支付部分或者全部费用。事故车辆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费用,交通事故对方不赔偿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 根据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交通事故中的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1、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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