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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的职责主要有:①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②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③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④...
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业主大会的职责如下: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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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是指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同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业主组成,对关系到整体业主利益的事情进行决议,并通过选举建立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1.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3.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4.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5.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1.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业主大会可以行使下列职责: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筹集和使用共用部位、共有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 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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