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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7年修改)第21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根据2008年6月30日发布的《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2008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8]129号)第一条的规定,北京市最低工资每小时不低于4.6元,每月不低于800元。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中的规定,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因此,北京市最低日工资为36.78元,其80%为29.42元即病假工资每日不得低于29.42元。
《》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劳动者的工资。《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1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劳动者的工资。《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1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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