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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情况已知悉。以下是本律师个人分析。 首先针对公司每年一签劳动合同的情况,本律师认为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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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劳动合同法,从2008年1月1日起任何用人单位都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最长应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超过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所以,你只要有证据表明你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可要求公司赔偿。 2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从你讲述情形来看,你实际工作一年多,不到一年半,单位提出解雇并愿意赔偿3个月工资,还算是可以的。从目前情况来看,如果继续僵持,事实上在以后的工作中单位肯定也将对你穿小鞋的。 如果你负责的项目确实已经外包,属于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变化,如果协商不成的话,单位可以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后解雇,同时支付一个半月经济补偿金。从总额上说,似乎还没有公司开出的3个月条件优厚。 但单位调动你去外地工作,这是重大工作调整,需要经过你的同意,否则,调动不生效。 关于年终奖需要看你们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如果没有约定,看公司的惯例或者规章制度,如果没有的话,即使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根据你的实际工作月份数按比例支付年终奖。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你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批准。解除劳动合同是你的决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并证明你书面通知到了,那么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就不会出现由你承担《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情况之一,你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要求经济补偿。 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把一切责任推到你身上,也为不支付你近期的工资找到借口。你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如果没人签收,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外加劳动合同就够了,如果用人单位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你的工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支付工资及相关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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