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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四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如下: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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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三)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业务设施和信息技术系统;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证券公司名义开展证券业务活动。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如下: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证券营业部的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没有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且已依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管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二)证券经纪业务和其他业务分开办理,管理人员、业务人员、财务帐户均已分开,没有混合操作;(三)申请设立前一月末的净资本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四)无违法违规融资;(五)内部管理规范,建立了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对所属证券营业部的资金、交易、客户情况进行及时有效的统一监控;(六)没有擅自设立证券营业网点;(七)近一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未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事项正受到立案调查;(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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