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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期间可以直接离开,但违反签订的服务期相关约定的,可能需要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1、根据劳动合同法,公司为员工提供培训并约定服务期,员工提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承担违约赔偿,但违约赔偿的数额不能超过公司提供的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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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亲身经历,分享给大家。 几年前我第一次做HR时,对HR行业没有太多专业知识,也没有什么经验,当时的HR部门连我一起才三个人,要处理招聘、考勤、薪资、培训、员工关系、社保等等一系列的工作,我是部门的主管,上面也没有经理,还要兼管后勤方面的事务,所以在HR方面的工作只能有50%的时间。又想把工作做好,但处身条件也有限,只能在工作中摸索,对于HR方面的工作,我个人觉得重点应该放在“育人”,所以把培训自己抓,先是拟定一套培训制度、各部门各岗位需培训列表、考核试题、培训有效率评估等文件,然后再根据实际情况将当年度的培训计划做出来,哈哈,基本有了方向,然后就按计划实施培训工作。 给我印象很深刻的是,当时我把培训更为重点,我自己也抽不出太多时间过执行,订好方向后,只好招聘一个文员(小唐)帮忙跟进,当时面试时由于我自己经验不足,小唐根本就没有整套培训的意识,我想既然招进来了,那就与小唐沟通,你能做的你做,做不了的交给我去做,但有一个条件就是我去做的时候你必须在现场看,看了二至三次后那我看着你做,小唐也同意了,而且后面也做得不错。我们就从员工入职培训开始,每一个培训环节都必须由小唐亲自跟进,并且还要监督考核及评估培训的有效性。我就拿小唐开始做培训,从入职培训→岗位培训→在职培训(年度计划培训项目、晋升培训、调职培训等)→离职进的培训。 对于小唐的培训: 入职培训:讲解公司基本情况、面貌、关于本部门各种规章制度、薪酬福情况,用一天时间进行。 岗位培训:本岗位的基本要求,工作性能,公司对培训的期望,培训后的效果,直至目前的培训相关制度及完善,用两天时间进行讲解,一天时间给她复习,两个小时进行考核,知道考核结果不理想,但过程还得走,主要还得看她以后的工作执行情况。 在职培训:除了工作中的指导外,我还要求小唐去参加一些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的公开课,这样有利于提升她的培训技巧与专业知识。结果不出所料,她的学习能力很强,进步也很快,与我共事一年半时间,她申请辞职,我同意了他的辞职,原因是她找到一份培训师的工作,前景是很不错的,为了她有一个更好的发展,我只能同意她离职,但走之前还是一如既往地跟她讲解培训的目的,培训不是因为培训而培训,目的在于受训人员是否学到知识,对工作是否有帮助。 小唐去新公司上班没几天,打电话跟我讲,新公司的培训经理理念与我们公司不同,所以在开展培训工作时难以做得好,我只跟她说了几句,你的上司是对的,方向也没有错,只是你要调整你的心态,下属是协助上司做完工作,并不是纠正上司工作,也不是上司协助你工作。这小姑娘很聪明,很快就调整过来,而且也得到上司的肯定,自己也得到了晋升。
培训期在培训期间随时辞职。培训期一般仍处于试用期阶段,工人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一致,或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在办理所有交接和离职手续后辞职。
如果单位提供专项培训并且约定服务期的,服务期内辞职需要承担违约金。否则按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时间通知单位辞职就合法《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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