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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究竟如何行使对于《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优先权,法律未明确规定集体组织成员如何行使。我们认为,集体组织成员在行使优先权...
所谓优先受偿顺序,是指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抵押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清偿谁的债权。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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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股东出于种种考虑,往往仅主张对拟转让股权的一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如进行部分购买就可以达到对公司的控制情形。对此应如何处理,《公司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的做法也不甚统一。肯定观点认为法律并没有禁止股东部分人合性,维护公司老股东的利益,老股东应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实际情况行使优先购买权即应视为允许。优先购买权的目的是为了保持公司的决定是部分购买还是全部购买。尤其当老股东资金不足时,强令全部购买只能使优先购买权落空。否定观点则认为,从法律对优先购买权行使的交易“同等条件”要求看,已经否认了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是包括价格、标的在内的多个条件的集合,丽非局限于交易价格。如果允许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转让方所追求的利益便无法实现。上述两种观点反映了不同的价值取向。肯定观点着眼于老股东的利益,否定观点则更加关注转让股东的利益。而如何实现两种利益的平衡则不失为最佳处理方案。我们认为,实践中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如果股东仅仅主张部分优先购买权,而受让股东对剩余部分愿意继续受让的,可以认可部分优先购买的效力;如果因为股东主张部分优先购买权导致受让股东完全放弃购买计划的,此时则不应允许行使部分优先购买权,股东必须全部购买,否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征求意见稿2)第25条的规定可资参考。该条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主张优先购买部分股权,导致非股东因份额减少而放弃购买,拟转让股权的股东请求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受让全部拟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山口公司承包的工程既包括土建工程,也包括水电安装工程,故其行使优先权的期限应从整体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第三条的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因此,山口公司关于利息部分享有优先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优先抚养权根据《收养法》的立法解释应该定义为“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优先抚养权设立的价值取向主要是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和死亡配偶父母的感情。一般而言,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往往对其孙子女疼爱有加,悉心呵护,能够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对父母一方死亡的孙子女更是如此。另一方面,作为老人,其子女死亡,如果其死亡子女的未成年子女被送给他人收养,从感情角度而言,对于老人无疑是更大的打击,由其抚养其孙子女也是一种心灵的安慰。这也是《收养法》确立优先抚养权制度的初衷。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考察优先抚养权的设立都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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