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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的预售方,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也没有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进行施工建设,预售商品房的,应当认定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 2、商品房的预售方,...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预先支付定金或房款的行为。具体来说,习惯上把在建的、尚未完成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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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已经备案不能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和预登记通知单后,在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30日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项目管辖范围的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一、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二、办理程序:应当自联机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或者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预售登记1、网上打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已签字或盖章);2、网上打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证明和预售登记申请书;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各一份;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预售合同应在房管局备案。《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实施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可委托代理人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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