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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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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公共场所噪声控制要求)对于健身、娱乐等活动噪声矛盾突出的公园,公园管理者可以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区(县)环保、公安等相关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健身、娱乐等活动的组织者、参与者以及受影响者制定公园噪声控制规约;通过合理划分活动区域、错开活动时段、限定噪声排放值等方式,避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必要时,公园管理者可以依法调整园内布局,设置声屏障、噪声监测仪等设施。对于健身、娱乐等活动噪声矛盾突出的公共绿地、广场、道路等特定公共场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区(县)环保、公安等相关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健身、娱乐等活动的组织者、参与者以及受影响者制定噪声控制规约,合理限定活动范围、活动规模、噪声排放值等。健身、娱乐等活动的组织者、参与者应当遵守相关噪声控制规约的要求。违反噪声控制要求的,公安机关可以作为认定是否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依据之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省及火山所在地的市、县级防震减灾规划还应当包括火山活动监测、灾害预防、应急救援以及相应的保障措施等相关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防震减灾规划编制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工程应当在投产前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并投入运行;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建设的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应当在开始蓄水前1年投入运行。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工程尚未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及时补建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并投入运行。省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与建设给予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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