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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火山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建设和管理。省地震监测台网由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组成。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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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水库、油田、矿山、化工厂以及特大桥梁、发射塔等重大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以及地震紧急处置系统,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其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建设情况报所在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备案,并接受当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业务指导。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地震、火山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火山监测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火山观测环境,干扰和妨碍地震、火山监测设施的正常运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规划、测绘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划定地震、火山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将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设置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
贵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征地补偿新、老标准衔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筑府办发【2010】6号 二、关于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问题 对青苗补偿,一市三县范围内按照统一年产值(1500元/亩)的1倍补偿;六区(含金阳新区)范围内按照筑府通[2002]52号文确定的年产值标准的1倍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筑府报[2008]146号意见,由各区、县(市)政府结合各地实际拟订,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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