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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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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但是经营者在这里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需要注意,这种补偿责任首先应当由直接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直接加害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者不能确定直接加害人时,才由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这种补充责任是一种实体的补充,在直接加害人不能全额赔偿的情况下,由经营者补足差额。基于以上分析,首先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存在和餐厅分担的问题,当然餐厅也应当对自己不履行法定义务而造成后果的行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但其可以在承担后向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追偿自己不应承担的部分。因此,消费者既可以向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餐厅要求赔偿,但向其中一方行使请求权并使实际损失得以赔偿的情况下,就消灭了对另一人的请求权。
参考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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