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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看餐厅是否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
饭店按照过错承担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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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店员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当然先由你们店向客人承担赔偿责任;其次,你们店有规章制度规定,店员有重大过错造成店里损失的话,由店员向你们店承担多少的赔偿责任。最后,由你们店出面和客人协商赔偿事宜,最好找律师帮助签订协议书,以最大降低你们的损失。如果诉讼解决的话,法院也是仅仅支持医疗费等损失,不合理的请求,法院是不支持的。
1,饭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可以要求对方进行民事赔偿,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财产损失等,如果构成伤残,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伤残赔偿金。费用金额可以参考以下标准。 3,医药费根据医院诊断证明、正规医疗发票确定数额。 营养费按照医生开具的营养需求诊断证明确定数额。 误工费、护理费根据受害人或护理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伤残赔偿金根据法医鉴定确定的伤残等级、受害人户籍地或实际居住地生活支出或收入标准为基础计算。
应当不承担法律责任。简述理由如下: 1、民法上,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主要基础有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以及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四大类。 2、本案中,朋友之间共同到饭店用餐,与饭店形成服务合同关系,但朋友之间共同进餐不存在合同关系,故不形成合同之债。 3、本案显然不属于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类型,不再赘述。 4、在饭店摔伤之时,共餐人显然不存在加害行为。且摔伤之结果与共同就餐无法律上之因果关系,不符合侵权之债的法律要件,故不形成侵权之债。 5、本案与共同进餐,因朋友劝酒导致饮酒过量而产生损害后果有本质不同。在饮酒过量案件中,劝酒行为可理解为共同危险行为,并成为最终造成损害的重要原因之一,虽当事人自身应当承担责任,但劝酒人也应合理分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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