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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依下列顺序分配:1、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2、扣除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款;3、偿还抵押权人债权本息及支付的违约金...
1、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押权受偿。 2、经依法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3、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必须有个前提,即抵押权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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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所有权和抵押权的优先权问题 他物权是所有权之外在某一方面对标的物进行支配的一种物权。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动产抵押权属于他物权的一种。对于他物权的另一种理解方式即对所有权的限制。所有权除通过法律规定的限制以外本来并没有其他限制,所有权人可以自由的行使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但是所有权人既然能够享有处分标的的权能,因此也就具有在所有的物上设定负担,以限制自己权利的行使,即所谓的所有权人在其所有的物上设定的他物权优先于其所有权。 但本文所述的是无处分人基于合法原因占有动产抵押物并将其转让给善意第三人,而此时将发生善意第三人取得该抵押物的所有权,那么对于该动产抵押物所存在的抵押权和第三人所具有的所有权何者优先,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其进行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既然原所有权人在该动产上设定抵押权,如未经登记,那么对于其后取得所有权的善意第三人来说,尽管其所有权发生在后,但因其抵押权未登记,因此该抵押权不能够限制善意第三人取得的所有权。反之,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则可以依据抵押设立在先而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所有权,因此其应受先设立的抵押权的限制,即在先物权优于在后物权。所以笔者倾向于登记在先的动产抵押权的效力优于取得在后的所有权的效力。
当前执行实务中常见的租赁权与抵押权冲突问题。法院在执行中对存在租赁关系的房屋进行查封、拍卖时,经常遭遇房屋承租人的干扰和阻碍,这其中既有基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来主张自身权利的情况,也不乏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虚构租赁法律关系对抗法院执行、抵押房屋租赁优先权的案例。这种普遍存在于执行实务中的情形,涉及承租人与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冲突问题,实质是租赁权与抵押权的冲突。本文通过理论分析,旨在厘清这些权利的界限,从而在执行实务中正确认定与处理权利冲突,平衡相关主体权益,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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