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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权与抵押权发生冲突时设立在先的具有优先权。房屋抵押前签订的租赁合同对租赁关系不产生任何影响,原租约继续有效;房屋抵押后签订的租赁合同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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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权不能优于其他优先权。拥有房屋抵押权的债权人,只能在其后,也就是优先报销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税费后在一般债权人之间享有优先报销的权利。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后,按以下顺序偿还:一、破产企业支付员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支付税金三、破产债权。根据上述规定,员工的工资、劳动保险费和税金对一般债权有优先偿还权。
租赁权与抵押权发生冲突时设立在先的具有优先权。房屋抵押前签订的租赁合同对租赁关系不产生任何影响,原租约继续有效;房屋抵押后签订的租赁合同可以履行,但在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抵押权人不具有约束力。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指的是: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条规定,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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