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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第四百一...
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依下列顺序分配:1、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2、扣除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款;3、偿还抵押权人债权本息及支付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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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例如刚列举的洗车的案子,车行是基于修车合同占有车辆,并基于维修行为就修理费对车主享有了债权,车主未按时支付修车费,车行有权留置车辆并优先受偿。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所以无论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设立时间谁在前,留置权一律优先于抵押权、质押权受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依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 2、扣除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款; 3、偿还抵押权人债权本息及支付的违约金; 4、赔偿由债务人违反合同而对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害; 5、剩余金额交还抵押人。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债务和违约金、赔偿金时,抵押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索不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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