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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试用不合格,包括完全不具备录用条件和标准,部分不具备录用条件和标准两种。无论属于那种情况,用人单位都必须提出合法有效的证明,否则就会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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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对以下三部分内容进行举证: 首先,用人单位应当证明该员工具体的岗位录用条件,该录用条件应当在劳动者入职时由其签名确认知晓,方能有效。 其次,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具体表现的考核结果。这往往也是用人单位最难举证的地方,用人单位必须提供证明对劳动者进行考核的标准、考核过程、考核结果等证据,做到程序合法、结果公正,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三,用人单位必须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考核结果或某一具体行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劳动者依据第37条自己主动在试用期内辞职:没有经济补偿金;单位依据第39条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没有补偿金。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公司在招聘员工的时候,一般都对相应的职位设置基本的任职资格,如果劳动者不符合该要求,用人单位可以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员工。但作为HR,这里面会有很多风险。首先,需要确定公司对该职务有明确的任职要求,其次该要求要有具体可操作的量化标准,第三要在解除合同时向劳动者明确解释说明。如果操作不当,用人单位将会触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所以,解除劳动合同时,HR务必谨慎再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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