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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TF的核心精神主要建立于‘四十项建议’,在订立的早期只针对打击个人通过金融系统进行毒品犯罪资金洗钱,经1996年修定后加入对其他洗钱类型的打击。并被全球多数国家和地区承认为国际性的反洗钱标准。 2001年,随着911恐怖事件的发生,FATF再次对40项建议进行了修定,建立起了一个全面性的既包括打击洗钱又包括反恐怖融资在内的新框架。在这一文件中,FATF呼吁所有国家修定并完善国内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立法,使其与FATF新的40项建议保持一致。 ‘40+9’建议也成为广大国家反洗钱和反恐洗钱的纲领性标准。FATF订立上述二种建议是针对以下三种目标: 把反洗钱的观念传播到世界各地:FATF通过不增加其成员国以期建立一个广泛的全球反洗钱体系。并通过发展区域性的反洗钱机构和与相关国际组织的密切合作来扩大其作用范围。 监督FATF成员履行‘四十项建议’和‘九项特别建议’的执行情况:所有的成员国都必须被监督是否有效的履行了二种建议。通过成员国每一年度的自我评价体制,和成员国之间相互评价体制两种方法确保执行。 对反洗钱趋势进行研究,并提出有效的建议:各成员国有义务提供有关发生在本国的的最新洗钱犯罪趋势的讯息。透过对这些趋势的研究,以期对最新的犯罪手法有所掌握,以便能够更新建议条款。
洗钱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不仅损害了金融体系的安全和金融机构的信誉,而且对我国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具有极大地破坏作用。近年来,随着走私、毒品、贪污贿赂等犯罪不断发生,非法转移资金活动大量存在,我国的洗钱问题日渐突出。由于缺乏对洗钱行为的预防监控措施,导致不能及早发现犯罪线索,影响了追查、打击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和追缴犯罪所得。政府和社会各界关于完善反洗钱法律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
1、《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有:“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的职责。 2、《反洗钱法》第4条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3、《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3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4、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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