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所谓“双罚制”是针对单位犯罪而言的,即当一个单位犯有规定罪名时,既要对单位处以罚金,又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因为处罚了单位和直接责任人...
反洗钱是指以各种方式预防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犯罪收入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目前,常见的洗...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没有所谓的“反洗钱罪”。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常见的洗钱途径广泛涉及银行、保险、证券、房地产等各种领域。反洗钱是政府动用立法、司法力量,调动有关的组织和商业机构对可能的洗钱活动予以识别,对有关款项予以处置,对相关机构和人士予以惩罚,从而达到阻止犯罪活动目的的一项系统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采取措施履行反洗钱业务。 自2007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率先开始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为预防洗钱行为、打击洗钱及上游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同时,为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和工作基础。 2007年6月,中国加入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成为正式成员。该工作组成立于1989年,是国际社会专门致力于遏制洗钱的,专门研究和制定各国国内和国际反洗钱的政策,并促进这些政策的广泛实施。根据该组织的经验和建议,房地产行业是特定非金融机构之一,在房地产行业存在利用复杂融资工具的特征,容易被用来掩饰和隐瞒犯罪所得,在该行业开展反洗钱工作,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国际比较成熟的立法经验表明,行业自律组织在反洗钱监管工作中具有重要的辅助作用。由于特定非金融机构涉及行业面广、行业间差别大,由反洗钱监管部门实行统一监管存在跨行业监管成本高、信息不对称、有效性不足等问题,特定非金融机构更加需要相关主管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为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有效性,必须加强与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引导行业协会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制定行业反洗钱指引,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协调监管职能,形成监管合力。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591人已浏览
1,103人已浏览
411人已浏览
21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