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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离后,公司可以寄邮件告知来上班,之后就拿着邮件的回执来解除劳动合同,最好公司下个文件,写明员工自离的时间,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根据《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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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中曾做过一个解释,明确了“自动离职”的含义是什么。 该复函明确: 1、“自动离职”是指职工擅自离职的行为; 2、职工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企业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是指企业应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理。为此,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 从该复函可以看出,“自动离职”并不是无需操作的“全自动”离职,连“半自动”都算不上!你还需手动操作!员工“自动离职”后,劳动合同其实并未解除,企业还是得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理。当然,现在奖惩条例已经被废止了,取代的做法应当是企业需依据劳动合同法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不想去工作了,自离解除劳动合同如何的规定是如果因为劳动者的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损失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要求劳动者进行一定赔偿的。
根据法律上的规定,劳动者需要辞职的应该提前一个月与用人单位提出,而劳动者自动离职多长时间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话,相关的法律上并没有具体规定,一般都是按照用人单位的劳动制度为准,在现实中一般劳动者无故旷工三天以上就可以视为自离,用人单位可以因此而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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