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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回出让土地时要注意什么问题

2021-08-14
土地闲置的起算时间,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期为依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客体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且仅限于城镇土地;“动工开发前必要的工作造成延迟开发的”,应指非行政机关的原因造成的延迟。导致闲置的理由是否成立,要看出让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有没有明确约定所出让的土地是土地储备中心或土地开发公司进行前期拆迁,并按城市总体规划完成三通一平即路通、水通、电通、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配套的“熟地”;如果没有约定或出让的就是“生地”,那么,“动工开发前必要的工作造成延迟开发的”就不是行政机关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延迟。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断土地开发者是否开发,不能只看有没有开发,还要看是否按约定内容进行开发、是否有资金按期投向项目、投资额与项目是否相适应,以防止开发人用建设的形式掩盖闲置的实质。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应当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是强制性规定,土地开发者必须遵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双方的约定,可以成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这是法律明文授予行政机关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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