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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收回涉及的情况很多,例如征收、无偿收回等等,这些是由土地性质、年限、国家政策等影响的,必须谨慎处理,不然容易引起土地纠纷。以无偿收回为例...
你提出的关于土地权属问题的咨询收悉。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44条、第45条的规定,土地征收审批需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如该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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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回回迁房时要去物业部门查看资料,分别有以下几份资料需要查验:房屋的《住宅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要核实房屋面积、合同及价钱多退少补问题。确认售楼合同附图与现实是否一致,结构是否和原设计图相同,房屋面积是否经过房地产部门实际测量,与合同签订面积是否有差异。 2、购买回迁房与购买商品房的手续是一样的。凭拆迁证明和身份证签订购房合同并结算房款,按合同规定交房款并取回;凭拆迁证和购房合同到房产交易大厅办理房产证手续,视房屋面积大小减免部分或全部契税,凭房产证和契证到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证手续。
村委会的程序是会先审核情况,根据情况可收回土地使用权: 1、已经被弃耕种的土地; 2、已经全家转型为非农业户口的或者已经绝户的土地; 3、已婚妇女再次取得承包地的,并且自愿交回承包地的。 农村闲置的宅基地不是土地,政府不会随意无偿收回,只能是自愿退出或者是置换,并且有相关文件规定可以允许宅基地所有人通过合法途径进行出售、置换、退回。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1项、第2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其实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协议其实就是土地征收补偿协议,政府要征收土地的这种决定肯定是强制性的,但是实际操作过程当中还是要通过商量合作的这种方式和民众达成一致的意见,政府既然已经决定了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那协议书中关键要明确的就是土地征收补偿的这一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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