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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农村自留山的政策

2022-03-20
农村自留山继承问题(1)我吴姓祖先(农户)在福建省宁德市山区里居住上百年,有1925亩山林,1937年后因子孙搬迁,分居宁德市A村跟屏南县B村,C各村,1958年我爷爷有入社50株杉树到宁德市A村,1973年A村大队将该山场的林木判给B村几个人砍伐后引起纠纷。宁德地区革委会召集双方代表协商,原为吴姓祖山,.但山林权属未作解决。1986年人民政府《关于抓紧处理好山林纠纷的通知》第三条第三项,第四项,笫五项,第七项,第八项之规定作处理决定如下(1)山权归B村所有,林权归淦山村与C村共有,(2)山林权归A村所有,将山场一分为二。对于山林权属,我吴姓子孙A村村民还没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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