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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是不能作为个人财产继承的。 自留地、自留山是集体分给本村农户承包的。承包人去世,自留地尚在承包期内,与承...
自留山属农民集体所有,不是私有财产,不能继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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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问题不是很清楚,初步回答如下:首先,需要确认关于“自留山”的归宿问题:自留山是指农业集体化后分给社员使用和经营的小块山林。山权仍归集体所有,林木和林产品归社员个人所有。其次,关于拍卖的效力问题:拍卖是否经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是否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参加会议并签名?如果回答是肯定的,就看你是否知道(明知)该行为,如果知道未提出异议,应视为你同意了村委会代为转让的行为。假设通过招标的行为将自留山转让,并且到林业站提出林权变更申请,被审核符合林权登记换证条件,且进行换发林权证,那你要主张权利就很难了。
可以。自留山就是国家按照政策规定与农户的经营能力,把荒山分给各家农户的一种经营方式,山权是归集体或者国家所有,林权就是归农民个人。农民朋友有在自留山上种植树木,开展林副产品生产等经营自主权,这些林木产生的木材与其他林副产品都是由农民自己支配的,可以自己使用,也可按规定来卖给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使用的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公民的自留山、自留地,所有权属于集体。而国家及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可以依法确定由个人使用的。即公民对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等,有依法使用的权利。因为遗产必须是公民个人合法拥有的财产,所以,公民是不能将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作为遗产继承的,而只享有使用权。 农民经营的自留地、自留山的收益,如种的庄稼、果木、药材等,则为农民个人所有。农民去世后,这些收益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另外,因为我国农民使用的自留地、自留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是按家庭人口、劳动能力。以农户为单位分配的,一般不作过多调整,以保持其稳定性。家庭个别成员死亡,并不妨碍农户其他成员对自留山、自留地的经营权和使用权。但并不是继承,只是家庭共同生活人继续经营和使用。 宅基地为居民、村民各户使用,包括屋基地和院落地,长期不变。宅基地的所有权和公民私房的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私房的所有权属于私房产权人。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属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公民继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随着房屋而转移给新的所有人。这也只是具体执行国家的行政法规,而不是继承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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