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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不是私有财产,不能继承。《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在我国广大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从理论上来讲实行的是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使用制度。 即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但公民可以依法取得对宅基地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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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6年1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正式发布实施。这是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又一关键节点,也是现代法治国家发展的重要一步。 针对农民集中居住等新农村建设新情况,《细则》明确申请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的,具体程序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办理。 二、根据湖北省厅土地利用处于2016年8月15日在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官方网站发布的《湖北省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政策解读》,湖北省农村宅基地。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可是现实中,某些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名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却将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建设等。而在对农民补偿方面,国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土地安置补助费加起来,不超过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如果按照农业种粮的用途进行补偿,按一亩平均毛收入1000元来算,每亩30倍才3万元,可被征收后建成楼房,一平米就要卖5000元。
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以镇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标准,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少于667平方米的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34平方米;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7平方米;山区、丘陵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要在村庄规划中对村民自建住房标准作出统一安排,原则上以不超过三层的低层住宅为主,不规划建设三层以上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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