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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
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根据《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应当承担返还已付购房款和利息、赔偿损失的赔偿责任,并承担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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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作为商品之一,受市场因素的影响,由买卖双方协商进行买卖,属于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的商品,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以,房地产纠纷也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然,如果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开发商做出了“欺诈行为”,依照第49条,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增加的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但在实践中出现的房地产纠纷案中,不乏有认为开发商在售房过程中有欺诈行为而要求双倍赔付者,但胜诉的却寥寥无几,其原因就在于对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行为”的理解存在问题。对于一般商品而言,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看其是否符合以下几点:1、行为的手段。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3月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对欺诈消费者行为的认定,应当采用客观方法,即根据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时所采用的手段来加以判断,并列举了一些典型的欺诈行为,如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等。2、行为的后果。制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目的是遏制经营欺诈和维护市场秩序,所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实施这种制裁的充分、必要条件,但这并不意味着一概要求有实际的损失或损害发生。依此法精神,只要经营者的行为按其性质足以误导消费者,就可以被认定为欺诈。3、行为的主观方面。欺诈,是指掩盖事实真相、误导消费者上当受骗的行为,但在《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中规定了五种情况下经营者“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的例外情况。对于商品房这一较为特殊的商品而言,由于其生产周期长、环节多、价格高等特点,不能简单地照搬以上几个因素而轻易地把某些开发商的行为定性为“欺诈”而要求其双倍赔偿。那么,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行为中的“欺诈行为”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1、销售现房时,将伪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优质房屋销售的;2、销售现房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以牟取暴利的;3、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优质工程从而骗取优质工程加价的;4、销售明知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售的房屋的;5、虚标最低价、清盘价等欺骗性价格进行销售的;6、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冒充其他开发商名义销售的;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8、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对商品房做不可实现的虚假宣传的。如果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的过程中出现以上几种情况的,并且开发商是故意或明知的,购房者可以以开发商作出欺诈行为为由而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要求其双倍赔付。
一房二卖要求双倍赔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出卖人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2、故意隐瞒出售房屋已抵押的事实;3、故意隐瞒出售房屋已出售给第三人或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要求出卖人双倍赔偿。出卖人拒绝赔偿的,出卖人可以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情形:1。合同订立后——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可以主张双倍以下的赔偿:(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人。2、合同订立时——《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解除的:(一)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二)故意隐瞒出售房屋已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出售房屋已出售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3、即交付阶段——《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不符的,合同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为3%以内(含3%),按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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