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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一房二卖不能要求双倍赔偿。但无法取得房屋产权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另一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金额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损失。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商品房销售合同解除前,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法律的规定: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也就是说,可以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要求赔偿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损失。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情形:1。合同订立后——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可以主张双倍以下的赔偿:(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人。2、合同订立时——《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解除的:(一)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二)故意隐瞒出售房屋已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出售房屋已出售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3、即交付阶段——《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不符的,合同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为3%以内(含3%),按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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