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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的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

2021-07-11
1、职工凭提取资料,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2、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3、职工凭提取资料及单位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10日内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或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 4、管理部或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 5、准予提取的,管理部或分中心为职工出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 6、经审批准予提取的,职工凭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管理部或分中心审批同意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及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当日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7、职工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注销个人账户提取条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应至少保留一元余额。 8、经审批不准予提取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相关法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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