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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住房公积金提取有什么条件

2020-01-31 204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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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职工按照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提供下列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一)购买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和相关证明; (二)建造住房的,提供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离休、退休的,提供离休、退休证明;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六)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的证明; (七)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偿还贷款本息证明; (八)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提供承租住房证明和家庭工资收入证明; (九)因其他特殊情况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证明。
法律依据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职工按照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提供下列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一)购买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和相关证明; (二)建造住房的,提供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离休、退休的,提供离休、退休证明;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六)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的证明; (七)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偿还贷款本息证明; (八)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提供承租住房证明和家庭工资收入证明; (九)因其他特殊情况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证明。 依照前款第(四)、(五)、(六)、(九)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二十四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凭死亡证明和继承或者遗赠证明,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款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各自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费用、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或者支付超出规定比例的房租。 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以后,应当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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