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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2021-12-30
1、单位核实员工个人提供的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单位经办人应填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单,并向开户管理部门提出申请。2、管理人员应审查其提取材料、金额、次数、个人账户信息等内容。符合提取条件的,应当办理提取手续。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应当告知不准予提取的原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答复的,应当向管理部主任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部门报告,并在三日内给予单位明确答复。3、符合部分提取条件的,管理人员应根据提取材料在系统中输入相关信息,为首次提取的员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表,并在购买发票(或购买收据、首付发票、租金发票、完税凭证、购买材料发票)上加盖提取字样的住房公积金印章。

相关法规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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