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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机构,应当如实告知受教育者关于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师资状况、教学地址、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情况,不得有下列侵害受教育者合法权...
非公益性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得有下列侵害受培训者的行为:(一)不具备合法资格进行教育培训;(二)以虚假条件诱骗参加培训;(三)以虚假成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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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依法终止办学的,应当妥善安置教育培训对象,依法进行财务清算,申请注销有关行政许可和注册登记。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召集同级、人力、工商、民政、物价、公安等有关职能部门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监管中的重大政策问题、突发事件、专项行动等进行研究、协调、处理、部署。教育、人力社保、工商、民政、物价、公安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建立联合监管、信息共享、联席共商的工作机制,确保监管到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下,配合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辖区内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
非公益性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得有下列侵害受培训者的行为:(一)不具备合法资格进行教育培训;(二)以虚假条件诱骗参加培训;(三)以虚假成绩证明教育培训的成效;(四)违背事先的承诺,提高收费标准,擅自增加其他收费项目;(五)违反承诺,不能提供或者不能完全提供合格的教师从事教学活动,不能提供相关的教学场所、教学设备、设施;(六)违背承诺,降低生活设施的档次、水平,减少应当提供的服务项目或者内容;(七)以不正当手段迫使受培训者终止学业;(八)其他对受培训者不公平、不正当的行为。经营者有前款行为之一的,应当在受培训者提出退学退款要求之日起五日内,退还除双方同意扣除的必要的生活费、学习资料费外的全部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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