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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益性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得有下列侵害受培训者的行为:(一)不具备合法资格进行教育培训;(二)以虚假条件诱骗参加培训;(三)以虚假成绩证...
非公益性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得有下列侵害受培训者的行为:(一)不具备合法资格进行教育培训;(二)以虚假条件诱骗参加培训;(三)以虚假成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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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人力、民政、工商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有关职能部门接到举报后,举报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客观、公正、及时地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部门进行举报,或者将相关举报材料及时移送有权部门处理。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审批审核擅自办学;(二)挪用办学经费;A将招生或者教育培训任务委托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实施;(四)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招生培训广告、信息等;(五)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演示及说明等;(六)冒用他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名称等从事教育培训活动;(七)恶意终止办学;(八)禁止的其他行为。
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分别建立文化教育类、职业培训类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基本名录库、信用资源数据库,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并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布基本名录库内容、信用信息等,方便公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基本名录库应当包括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名称、举办人、办学场所、办学条件、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办学形式、办学内容、招生对象与规模等信息;信用资源数据库应当记载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诚信档案、信用信息、评估结果和不良行为警示信息等。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黑名单”制度,将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纳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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