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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依法终止办学的,应当妥善安置教育培训对象,依法进行财务清算,申请注销有关行政许可和注册登记。...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召集同级、人力、工商、民政、物价、公安等有关职能部门对民办非学历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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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推进民办教育培训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建立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机制。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一)依法办理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招生培训广告宣传依法进行监管;(四)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未经登记擅自从事营利性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依法进行查处;(五)配合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从事营利性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六)将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情况,投诉处理情况以及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分别建立文化教育类、职业培训类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基本名录库、信用资源数据库,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并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布基本名录库内容、信用信息等,方便公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基本名录库应当包括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名称、举办人、办学场所、办学条件、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办学形式、办学内容、招生对象与规模等信息;信用资源数据库应当记载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诚信档案、信用信息、评估结果和不良行为警示信息等。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黑名单”制度,将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纳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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