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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召集同级、人力、工商、民政、物价、公安等有关职能部门对民办非学历教...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依法终止办学的,应当妥善安置教育培训对象,依法进行财务清算,申请注销有关行政许可和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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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推进民办教育培训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建立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机制。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非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一)依法办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变更、;(二)对教育培训机构的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三)会同同级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规范化建设评估;(四)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教育培训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依法进行查处;(五)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情况,投诉处理情况以及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情况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等放置在其主要办学场所的显著位置,做到亮证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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