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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等放置在其主要办学场所的显著位置,做到亮证办学。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召集同级、人力、工商、民政、物价、公安等有关职能部门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监管中的重大政策问题、突发事件、专项行动等进行研究、协调、处理、部署。教育、人力社保、工商、民政、物价、公安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建立联合监管、信息共享、联席共商的工作机制,确保监管到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下,配合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辖区内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依法终止办学的,应当妥善安置教育培训对象,依法进行财务清算,申请注销有关行政许可和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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