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召集同级、人力、工商、民政、物价、公安等有关职能部门对民办非学历教...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推进民办教育培训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建立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约...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非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一)依法办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变更、;(二)对教育培训机构的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三)会同同级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规范化建设评估;(四)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教育培训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依法进行查处;(五)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情况,投诉处理情况以及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情况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职业培训类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一)制定完善设置标准;(二)建立健全从事培训活动的专项评估制度;(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设立非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四)对设立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和设置标准进行审核,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馈书面意见;(五)对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活动,培训费专用存款账户开设和使用进行日常管理、专项检查;(六)对教育培训机构挪用办学经费、恶意终止办学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七)配合同级民政部门,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教育培训活动的机构进行查处;(八)配合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未经登记擅自从事营利性教育培训活动的机构进行查处;(九)将教育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检查评估、投诉处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及时通报同级民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用的项目、标准等由其自行制定,报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收费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二)按规定明码标价,在招生简章和办学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培训内容、教育培训时间、退费办法等内容。(三)按学期、教育培训周期或者课时为单位收取培训费。按学期或者教育培训周期收费的,预收费最长不超过6个月;按课时收费的,预收费最多不超过60个学时。(四)开具本教育培训机构的合法收费凭证。(五)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诱骗教育培训对象或者其交纳培训费用。(六)不得收取未向社会公示的任何费用。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68人已浏览
601人已浏览
1,700人已浏览
17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