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职业培训类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一)制定完善设置标准;(二)建立健全从事培训活...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非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一)依法办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变更、;(二)对教育培训机构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经监督检查发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符合设立条件或者有违反教育培训活动相关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整改,依法处理。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用的项目、标准等由其自行制定,报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收费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二)按规定明码标价,在招生简章和办学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培训内容、教育培训时间、退费办法等内容。(三)按学期、教育培训周期或者课时为单位收取培训费。按学期或者教育培训周期收费的,预收费最长不超过6个月;按课时收费的,预收费最多不超过60个学时。(四)开具本教育培训机构的合法收费凭证。(五)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诱骗教育培训对象或者其交纳培训费用。(六)不得收取未向社会公示的任何费用。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发布招生简章和招生培训广告,应当在发布前将招生简章和招生培训广告的内容、发布形式和相关证明材料报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培训广告内容应当客观、真实、准确,载明培训机构名称、性质、培养目标、办学层次、专业设置、办学形式、办学场所、收取费用、证书发放等有关事项,并与备案的内容一致。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11人已浏览
2,215人已浏览
1,049人已浏览
86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