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23条主要内容有哪些?

2022-09-08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用的项目、标准等由其自行制定,报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收费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二)按规定明码标价,在招生简章和办学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培训内容、教育培训时间、退费办法等内容。(三)按学期、教育培训周期或者课时为单位收取培训费。按学期或者教育培训周期收费的,预收费最长不超过6个月;按课时收费的,预收费最多不超过60个学时。(四)开具本教育培训机构的合法收费凭证。(五)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诱骗教育培训对象或者其交纳培训费用。(六)不得收取未向社会公示的任何费用。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