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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益性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得有下列侵害受培训者的行为:(一)不具备合法资格进行教育培训;(二)以虚假条件诱骗参加培训;(三)以虚假成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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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制定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应当科学、合理,与不同类别、不同规模培训机构实际需要相适应,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人力、民政、工商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有关职能部门接到举报后,举报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客观、公正、及时地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部门进行举报,或者将相关举报材料及时移送有权部门处理。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审批审核擅自办学;(二)挪用办学经费;A将招生或者教育培训任务委托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实施;(四)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招生培训广告、信息等;(五)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演示及说明等;(六)冒用他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名称等从事教育培训活动;(七)恶意终止办学;(八)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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