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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召集同级、人力、工商、民政、物价、公安等有关职能部门对民办非学历教...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依法终止办学的,应当妥善安置教育培训对象,依法进行财务清算,申请注销有关行政许可和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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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审批审核擅自办学;(二)挪用办学经费;A将招生或者教育培训任务委托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实施;(四)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招生培训广告、信息等;(五)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演示及说明等;(六)冒用他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名称等从事教育培训活动;(七)恶意终止办学;(八)禁止的其他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一)依法办理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招生培训广告宣传依法进行监管;(四)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未经登记擅自从事营利性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依法进行查处;(五)配合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从事营利性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六)将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情况,投诉处理情况以及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推进民办教育培训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建立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机制。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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