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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为13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
发生人生损害事故,构成五级障碍的,根据法律规定,受害者可以获得医疗费、交通费、过劳费、护理费、营养费、住宿费、被抚养者的生活费、一定的精神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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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圳市企事业单位的员工因工伤并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为八级伤残的,按照以下标准和项目享受工伤待遇: 1、停工留薪待遇:享受原工资待遇(一般为12个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延长至24个月),标准为工伤前三个月应发工资的平均工资计算,由用人单位支付。 2、医疗费:符合社保要求的项目和标准的,全部由社保基金支付。 3、住院期间伙食补助:深圳一般为每天50元。 4、护理费:每天50元。 5、安装假肢器具费:按照实际发生的计算,如果需更换的,计算至70周岁为止。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个月本人工资(不足深圳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计算)。由社保金支付。 7、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对受工伤八级的员工,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应安排适当的工作,如果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4个月本人工资,由社保金支付。 8、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个月本人工资(不足深圳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计算),用人单位支付。
以本人工资为计算标准,在本人工资不足受伤时深圳市平均工资的60%时,按深圳市平均工资的60%为标准计算。 鉴定结论出来后,可以要求一次性伤残赔偿金九个月。离职时,可以要求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个月,此两项有工伤保险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则由公司支付。离职时还可以要求一次性就业补助金8个月,此项,由公司支付。另外,住院期间伙食补贴,由社保支付,护理费由公司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个月(本人前12个月平均工资,低于2010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差额由保险基金补足)、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本人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60%、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等依实际情况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可要求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各15个月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7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个月(本人前12个月平均工资,低于2010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差额由保险基金补足)、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等依实际情况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可要求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各12个月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以上赔偿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未缴纳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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