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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妊娠期的女职工,不应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从事频繁弯腰、攀高、下蹲、抬举、搬运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工作,或者经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不宜从...
1、首先,产假期间公司发放的工资和社保局发放的生育津贴不能同时享受。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为:月缴费工资/30天×产假天数; 2、如果单位有交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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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为女职工怀孕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解除劳动关系。女职工孕期工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也就是与没有怀孕期间相同。 国务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孕期待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孕期禁忌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孕妇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其他。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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