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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辞职,用人单位应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的全部工资。 《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未及时支付工资,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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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辞职时,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的全部工资。《劳动合同法》规定,未及时支付工资的,有两种方式可以要求支付工资:1。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局劳动监督投诉。2、可以向当地劳动局申请仲裁,并要求支付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还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以下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按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经济补偿,支付经济补偿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员工工资应当从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至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 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1、应当立即发放,被辞退后应该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结清工资,最迟不得超过一个月。 2、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3、《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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