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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列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突破加班时间的限制: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
劳动法没有明确规定,但依《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条例有部分说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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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可以延长工作时间的特殊情况作出了规定: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这种情况主要有地震、洪水、抢险、交通事故、矿山井下事故抢险等。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这主要是指企业的生产流水线、企业的主要生产设备发生故障,铁路线路发生故障,公路干线发生交通堵塞,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煤气管道、供热管道、供电线路等发生故障等。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对延长工作时间作出的特殊规定。上述规定说明,用人单位只要具备上述情形之一,就可以延长工作时间,而且可以不经过协商,由用人单位直接决定。这是因为,上述情形都涉及公众利益,如不及时解决,必将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甚至生命,所以,通过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及时解决这些特殊情况非常必要。
不少劳动者对综合工时制中加班工资的有无存在误解,以为休息日加班也应有加班费,一旦企业的综合工作时间符合法定标准,职工提出的仲裁申请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与此对应的是认为实行特殊工时制,员工无论如何加班一律没有加班费。
在实践中,企业和员工在特殊时间制度中的加班争议主要有四个方面:首先,许多工人对综合时间制度中的加班工资有误解。他们认为假日加班也应该有加班费。一旦企业的综合工作时间符合法定标准,员工提出的仲裁申请能得到法律支持。与此相对应,他们认为实施特殊工作时间制度,员工无论如何加班都没有加班费。二是部分企业在原执行特殊工时制行政许可决定书到期后未及时申报的情形。这种情况往往导致双方实际执行综合工时制,但由于缺乏行政许可的必要生效要件,双方容易发生加班费纠纷。这也导致企业只能按照标准工时制处理加班问题。三是某单位已经被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执行特殊工时制度,但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执行标准工时制度。一旦产生加班,企业认为还可以按照特殊工时制来处理,但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该情况仍应按照标准工时制度来核算相应的加班工资。第四种情况是部分个体经营组织自行规定特殊工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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