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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产前检查可以算作劳动时间。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国家对女职工也实行特殊的劳动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在...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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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扣工资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根据2012年4月14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劳动时间内进行产检 该条文没有对产检次数进行限制,即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不能按病假、事假、产假、旷工等来算。 产检假规定 国家规定女职工怀孕后享有产检假规,在规定的范围内,孕妇去医院进行产检,算正常出勤对待,具体的规定如下: 怀孕第1—6个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以及健康培训等; 怀孕第6—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怀孕第8个月,每月可享受2天假期; 怀孕9个月以上,每月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没有相关规定。其他有相关规定,以下仅供参考: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该规定并未对孕期检查的时间和次数作出规定,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何为正常必要的检查不同的国家根据自己的国情、医疗技术的发展水平制定出了相应的产前检查方案,我国妇女孕前检查的方案为:初查:孕12周之前;复查:12周后每4周一次,28周后每2周一次,36周后每周一次。检查中发现异常应根据医生意见,增加检查次数,按时检查以防止发生意外。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以北京市为例,2008年该市法院受理涉及女职工的一审劳动争议案件5620件;2009年,受理涉及女职工的一审劳动争议案件7900件。谭女士是长江餐饮公司的领班,因为生育,自2009年底开始休产假。休假期间长江公司没有向其支付工资。2010年3月初,谭女士以公司未能按时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辞职。后谭女士向劳动仲裁委申诉,要求长江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并补发其产假期间的工资。仲裁委支持了谭女士的请求后,长江公司不服裁决起诉到法院,主张谭女士系自行辞职,公司无需支付补偿金。法院审理后认为,女职工依法享有休产假的权利,并且休产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得变更。在长江公司未能支付产假工资的前提下,谭女士有权解除劳动关系。最后,法院判决长江公司按谭女士的原工资标准向其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维权提示——《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如果实践中女职工没有能够享受自己的相关权利,则一定要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另外,还要提醒女性职工,一定要遵守用人单位的相关请假考勤制度,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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