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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劳动仲裁时效的规定: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有暂停的,可以从暂停之日起重新计算,即中途要求工资的,从请...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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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仲裁期限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拖欠工资的争议,只要在劳动关系存在期间,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期限的限制,劳动合同终止后受到限制。
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规定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果一方向对方主张权利等仲裁时效中断,仲裁时效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如果存在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导致仲裁时效中止,仲裁时效将从中止时效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的时效分别是: (1)对于职工一方当事人在30人以下的劳动争议案件,其处理时效按《劳动法》第82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这里所说的“收到仲裁申请”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后,经过审查作受理和不予受理的决定等过程。也就是说,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案件之日起60日内结束,因案件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2)对于职工一方当事人在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案件之日起1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 (3)仲裁庭再次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即仲裁委员会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发现确有错误,决定另行组成仲裁庭重新处理的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30日内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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