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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发了工资,住房公积金不需要补缴。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
补发工资如果企业会计账簿中有按月计提工资的记录、有按月发放工资的签收单、按月发放的工资数额和实发工资数一致的,则可以分月计税;如果没有以上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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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上年月平均收入*5~12% 每年七月份起调整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规定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是指职工上一年度所领取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各项年度收入的总和除以12个月。
1、如题所述,目前的普遍做法是允许还原至所属月份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原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原所属月份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按照个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按月计算,应以纳税人一个月内取得的所有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企业单位实际工作中,确实存在因政策原因、或因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时发放工资而采取集中补发工资的情形。若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税负明显畸高。各地税务机关特此而发文允许还原至所属月份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做法; 3、例如:粤地税发1999239号文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补发以往月份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大地税个1997101号文件《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调整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均对此作了明确; 4、可见,应予结合当地税收相关文件规定予以核实为妥。
补发工资如果企业会计账簿中有按月计提工资的记录、有按月发放工资的签收单、按月发放的工资数额和实发工资数一致的,则可以分月计税;如果没有以上条件的,要合并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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