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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
1、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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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先行立案、明确后再移送或者指定。指定管辖,是指裁定管辖的一种。上级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一下级法院受理。目的在于防止和解决因管辖不明而发生的争议。产生指定管辖的情况有:管辖区域的界限不明或行政区划发生变动;由于事实或法律原因,使原管辖权法院不能受理,或审理某一特定案件将发生重大障碍;对管辖权的法律规定产生不同理解。在中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议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报其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上级法院的指定管辖,下级法院必须执行。上级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指定其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审判。
执行案件的管辖,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划分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强制执行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执行案件管辖的种类执行案件的管辖可以分为级别管辖、普通管辖、特别管辖、共同管辖和移送管辖五大类。 所以说执行案件指定管辖是不可以的。
原审判决因实体问题被发回重审,被告不能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因实体问题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并不包括管辖权的重审,仅仅是指对实体的重新审理。这是由二审法院发回重审裁定的性质所决定的,其实质是一个指令性的裁定,即撤销的仅仅是一审的实体判决,而对于一审或者二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管辖权裁定是没有被撤销的,并不影响该管辖权裁定的效力。 关于发回重审案件被告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一种观点认为被告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的规定,再审程序一旦发动,即恢复到之前一审的程序中,既然是一审程序,就应当按照一审的要求重新给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允许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一方面,在一审程序中被告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即表示被告是认可A法院有管辖权的,根据程序不可逆原则,被告在再审程序中也不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另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第一款规定,原审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不得指令原审法院再审。二审法院已经做出发回重审的裁定,即表明二审法院对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给予肯定。因此,被告在再审程序中没有权利提出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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