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用工单位是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
1、用人单位应在工人上岗前进行生产安全培训。用工单位是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用工单2、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培训工作组织程序(见附件1)。(一)计划提出。局内各单位每年11月底前向教育中心报送本单位下一年度培训计划,经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计划外的培训,经分管的总局领导同意、提前1个月提交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报办公厅备案。(二)执行审批。局内各单位在培训前两周填制《培训许可证》(式样见附件2),报办公厅汇总协调,办公厅请示分管的总局领导并征求承办单位意见后、报主管办公厅的总局领导审批。(三)通知制发。经办公厅协调审批后,以总局办公厅函下发培训通知,下级税务机关凭总局办公厅通知接待、参加培训,其他局内各单位的非正式文件(包括电话)等一律无效。
培训学校往往在招生广告中说得很好,如你贴中所说“在学校培训后直接可以去上岗”。待到学员实际报名签协议时,培训学校又偷梁换柱,变换词眼,规避就业风险,采用你贴中所说的“给学员找工作只是帮助性的”与广告内容“直接去上岗”完全相悖,属招生馅饼。 笔者针对你及部分培训学校的此种做法认为:你应当固定或保全培训学校的招生广告证据和其他证据,联合其他受害学员,依法起诉,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在法庭审理中,客观分析、全面阐述学员报名时签订的“入学须知”为格式合同条款。以培训学校要求学员签订“入学须知”时,未对关键格式合同条款“给学员找工作只是帮助性的”履行告知、释明义务,与培训学校广告内容“在学校培训后直接可以去上岗”相悖为由,恳请法院认定培训学校“给学员找工作只是帮助性的”条款为无效条款。恳请法院采纳培训学校“在学校培训后直接可以去上岗”的广告内容才是当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样才会更好保护你及其他受害学员的合法利益。
一般情况下,服务期内如果是员工本人提出解决劳动合同,那么要主动承担违约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10人已浏览
95人已浏览
1,929人已浏览
46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