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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多卖的处理原则是房屋出卖人需要对不能对其履行义务的买房人承担违约责任。首先判断房屋是否变更登记,已经登记的受让人最终购得房屋;如果没有变...
一房多卖的处理原则是:不能获得房屋产权的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据规定进行赔偿。如果开发商一房二卖会被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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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多卖的处理原则是:不能获得房屋产权的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据规定进行赔偿。如果开发商一房二卖会被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己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一房两卖情形发生时,已经办理房屋登记的人可以取得房屋;均未曾办理登记的,已交付房屋的取得所有权,若均未交付的,综合考虑来确定房屋归属。对于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解除其合同,出卖人应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3、在一房二卖中,预售合同登记的,是否具有对抗其他买受人的效力,预售合同登记是否具有对抗其他买受人的效力问题,涉及该登记是否具有预告登记的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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