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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房产分割的认定:如果该房产购买于结婚登记前的,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予分割。购买于登记后的,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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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房产分割的方式:如果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首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是一方婚前支付首付,后面共同还贷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分割原则首先必须确认在诉讼中争议的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而非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确定这个前提后,按照以下原则从法律上进行分割: 一、首先考虑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是否有约定,或是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房产的分割是否有明确的约定,如果存在这一前提,法院会优先尊重双方的约定; 二、未达成约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或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具体有: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4、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当的,人民法院不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6、关于双方享有共有权益的公房,分割方法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上海离婚律师网
我们认识的时候他只跟我说自己有个女朋友在法国,那时我只有19岁非常单纯,他比我大10多岁的,对我非常好,那时他开了店我就在店里做财务,也就同居了,第二年在另外一个地方又开一个店我就去了另外那个店,谁知有一天说他老婆从法国回来了,那时我才知道。我当时就下决心跟他分手不能破坏他的家庭,去了一个工厂里打工半年都没有跟他连系,后来不知他怎么打到我的,说自己天天都在找我,说自己已经离婚了,那时我们的感情已经很深了,用他的话来说是感情、恩情都有,是分不开的,我们一起去了北京玩,(那时就怀上了孩子),当我发现的时候已经3个多月了打不掉了,我就说生下来送给别人他不同意说我养得起为么要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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